为规范南华大学人权与公法理论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工作,根据法律与南华大学有关精神,结合本研究所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本研究所的性质是:整合南华大学校内从事人权法学与公法理论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学术力量,进行学术交流、组织合作攻关的学者自由结合型的非正式编制的学术研究机构,也是发展南华大学与人权法学、公法理论及相关领域研究的教学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本研究所的宗旨是:通过组织人权法学与公法理论领域的学术活动,架起与校内外法学学者相互沟通的桥梁,创造校内外学者进行法学学术交流与研究合作的机会和环境,推动人权法学、公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加强人权法学、公法理论与法律实务的结合,探讨人权法学、公法理论教育中的新问题、新特点,促进我校法学专业领域各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为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省的进程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所的基本任务:近期任务为搜集整理人权法学与公法理论以及相关领域研究、尤其是西方人权法学与公法理论研究方面的最新资料,建立文献资料和信息档案库。同时组织合作攻关,完成已经立项的人权法学与公法理论方面的科研课题。今后的长远目标为扩展国家级或省部级研究课题立项,召开有国内外同行学者参加的大型学术讨论会,加强与国内同领域研究机构、西方人权与公法理论研究机构的学术联系与交流,创办学术刊物或专业网站,逐步成为湘南地区、湖南省、华中地区乃至全国该领域研究的基地或中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所在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南华大学科研处指导下,由所长负责、所内学者平等协商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所设所长一名,副所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另在校外知名学者中聘任顾问或特约研究员若干名。
第六条 本所由所长、副所长、本校专家和外聘特约研究员共5-7人组成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所工作计划,策划和论证科研选题,指导所内中青年学者的研究工作等学术性重大活动。
第七条 所长、副所长的职责。
(1)所长职责:组织制定研究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帮助所内研究人员制定科研计划和申报科研项目;督促检查研究所集体与个人科研计划的实施与完成情况;筹措研究所活动经费及科研项目资助费;协调外聘专家对科研课题的参与和评审等。
(2)副所长职责: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负责研究所集体攻关项目中子课题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分管研究所日常工作中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承办所长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协助所长、副所长工作,并负责联络所内与外聘特约研究员;负责所内图书资料与设备的管理及文件记录、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研究人员
第九条 本所研究人员由带项目、经费进所、课题结项后出所的流动方式组成。南华大学校内有志于本所研究课题,自愿参加本所研究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所研究员。成员名单每两年审核一次,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本所成员推荐、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聘请校外同领域研究有卓著成果的专家学者为本所特约研究员。
第十一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所研究员、特约研究员享有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本所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出席本所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使用本所收藏的学术资料和享用本所提供的科研资助的权利。特约研究员发表属于本所研究课题范围内的学术成果,除署其原单位名外,还必须冠以“南华大学人权与公法理论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名衔。
第十二条 研究所成员有退出本所的自由。本所研究员、特约研究员三次无故不参加本所活动,不完成本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有违反本所章程、有损本所声誉的行为,经本所成员大会讨论,予以除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三条 本所经费的基本来源为申报各级科研课题的拨款,同时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接受社会和个人的资助等形式来筹集资金。
第十四条 本所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开展学术活动和办公开支。
第十五条 本所经费的使用由所长负责,秘书长记账并定期公布,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所办公地点设在南华大学文法学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